税务专栏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17-02-20 来源: 作者:陈英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将《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第二款修改为:“市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案件数量要求由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同时将具体标准以附件2《广东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形式列明,并注明“广东省国税系统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权将稽查部门提请且符合审理标准的稽查案件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三、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编辑: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