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栏
电子发票改革是最终方向
电子发票改革是最终方向
随着营改增政策进入实施阶段,发票成为了纳税人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两种增值税发票,一种是由一般纳税人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另一种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开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最大的差异,在于购买方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业发票并通过了认证,才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以票抵扣法依赖于发票
由于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由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得到应纳税额,而确认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主要依赖于发票,因此,无论销项还是进项都少不了与发票产生联系。
通常,销售货物获得款项时会给客户开具发票,据此产生销项税额;而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会由供应商开具发票,据此产生进项税额用于抵扣,这便是所谓的“以票抵扣法”。
国际上计算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上所提到的“以票抵扣法”,被许多国家所采纳;而另一种是“记账抵扣法”,主要根据会计信息来计算出增值额用于计算增值税,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中仅有日本采用。因此可以知道,在增值税制度下,发票是执行中的关键要素。
新发票系统的改革
为了配合营改增政策的执行,税务机关对于开具发票系统及进项发票认证系统均进行了改革。
其中关于开具发票系统,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开票系统中还利用发票的备注栏完善了纳税信息。
例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
开票系统的改革主要体现出由于有了更为确切的分类编码,可以使每个开票的项目准确定位在确切的税目,由于不同的税目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此项改革可以提高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发票认证系统的改革
另一方面,关于进项认证抵扣的发票管理系统改革力度更大。其中,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7月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可以登录该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从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该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显然,发票认证系统的改革具有更深远意义,它所体现的基本理念是:纳税人依法纳税可以使其获得较高的纳税信用等级;而较高的纳税信用等级可以让纳税人使用网络认证发票,取代扫描认证发票,从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税收遵从成本的降低可以使纳税人获得更多收益,从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笔者认为这是征管理念的一次彻底更新,假设还维持在原来的思维,主要依靠税务稽查来防范偷税漏税,不但税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也会造成纳税人的逆反心理,最终导致税收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近年来我国实行减税让利,财政收入的规模有下降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已很难采用税收减免来实现税收激励,因此,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成为了政府在运用税收激励中更优的选择。
电子发票改革是最终方向
至于如何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税务机关主要采用互联网+税务来推动,其中电子发票改革是最终的方向。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公告明确,自6月20日起,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全面推行增值电子普通发票。推行电子发票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同时还可以减少税收欺诈。
目前,关于纸版发票的防伪,政府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但依然存在假发票的问题。再则,发票的扫描认证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例如,一个700多亿元的项目,假设80%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按十万元版的发票计算,每天约需扫描的发票达2000多张,因此企业税务管理的压力非常大。
推行电子发票之后,运用信息管税去替代以票控税,可以大大地降低社会成本。此外,杜绝假发票,也有助于税收的法制与公平,未来会减少出现由于企业取得假发票而蒙受损失的情况。
当然,关于电子发票改革,电子普通发票仅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只有全面实现了电子专用发票在网上开具、在网上认证抵扣,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发票。但要全面实施电子发票,首先需要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目前我国一些大型央企已开始这项改革,电子会计档案同样会大大减少企业存放票据、档案等的压力。
纳税人也需提高对于发票管理的认识
在税务机关完善发票管理改革的同时,纳税人也需提高对于发票管理的认识。
近期,笔者常常接到纳税人的反映,营改增后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有的读者出差,为了在离开酒店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等候时间过长而导致误机。笔者亲自到加油站去调研过,发现若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20多份,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单位开票信息3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单位委托书或证明4份。
其实,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方主要提供四要素的信息,分别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因此,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时,只要交易是真实的,购买方可以提供以上开票的四要素信息,并且资金流、物流、票流及合同一致,就应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纳税人也应该认识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才能真正实现增值税最基本的原则,“税收不应该在企业层面上沉淀,而应该通过多环节的抵扣制度,使税金由最终的消费者来负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的行为,均违背了增值税制度的初衷。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