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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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