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栏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屋网站,不当使用与本网站责任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