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栏
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五大看点
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五大看点
编者按:不久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公开表示,所谓包容性增长就是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的地区,惠及所有的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此过程中,财税体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已站上新的起点,尽管改革和政策调整任务非常艰巨,但方向是明确的,加之与各方面的改革相协调配合,新一轮财税改革将会取得更多进展。
营改增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同时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几乎涉及中国所有行业。“营改增”影响之大可想而知,所以改革试点在一年间不断提速。
从“营改增”试点情况看,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尽快将改革推向全国,是未来的重点也是难点。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增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属于文化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并不等同于动漫产业,是一个大文化产业,其中凡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纳税行业,都应逐步纳入增值税范围。
不过,在刘桓看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比预期的步子迈的要大,会造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会提振很多产业从而产生正效应,另一方面考虑到今年我国安排财政赤字1.2万亿,体量较大,如果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可能会影响到今年的财政收入。
“目前政府的相关配套措施能否随着营改增扩围的步伐一同迈进十分重要,需要开源节流为企业的经营生产提供更好的资金空间。”刘桓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营改增绝不仅限于宏观调控、结构性减税的层面,由于财税体制可以延伸到政府职能的各个层面,甚至可以牵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因此营改增已经点燃了新一轮中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营改增已经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起到了放水养鱼、培育税源,进一步搞活地方经济、增强地方财力的作用。财政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已超过100万户,12个试点省市已为试点企业直接减税超过400亿元。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营改增”的改革绝不仅限于税收制度改革层面,对财政体制的相应调整和完善必然会产生连锁效应,会涉及到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及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甚至涉及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的关系,可谓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实际上,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而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按照中央和地方之间75%:25%的比例分成,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的财政收入会相应受到影响。而目前改革试点地区将新征收的增值税部分最终都由中央全部返回给地方,而不按比例分成。刘尚希认为,如此一来,地方收入就不会受到影响,但这只是过渡性安排,一旦“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这种做法就一定要进行调整。这是一个很紧迫的任务,应应抓住“营改增”改革契机,加快推进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和行业进一步扩大,全国范围内受惠的地区和企业将会越来越多。税收专家和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营改增”试点是否能顺利推进,取决于其是否能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均衡性,因此,要确保这项试点改革取得成功,针对新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出台制度性配套性政策很关键。
可以预见,随着将来更多行业以及更多的地区纳入试点,抵扣链条将逐步完善,进项抵扣也将更加充分,可以预见营改增带来的市场推动力更加有效,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动力会更加强大,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资源税倒逼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资源税改革,可以说一直牵动着我国能源产业的“神经”。2013年财政预算报告称,今年要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随着国家能源战略目标的确定,能源产业迅速发展,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资源税政策。但是,由于我国资源税税目较少、税额偏低、计税方式单一、税权高度集中等原因,造成各地对资源掠夺式开采和浪费,使得资源开采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对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专家表示,目前加速资源税改革正当其时。
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关注资源价格改革的动向,多名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提案,提案建议,提高资源税率,对整个油气资源税以及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中央地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改革。
能源专家表示,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我国资源税一直处于地位低、功能弱、税额少、调节无力的尴尬境地,保护资源的重要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当前我国一些基础资源产品价格并未理顺。这加大了上中下游各个相关主体节能降耗的难度,无法形成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激励机制。对此,他建议,应大力推进基础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使主要生产要素配制趋于合理。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源价格改革是控制能耗、抑制产能的首要经济手段,主要采取征收并逐步提高资源税和生态补偿费等手段。近年来,价格手段约束产能过剩行业初露端倪,如工业水价、电价涨幅大大超过居民水价、电价。“过去5年,成品油价格、资源税等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但是没能彻底改革到位,所以需要继续推进。由于污染问题的倒逼,预期2013年能源领域的一系列改革都会加快。”林伯强表示。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专家表示,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纳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要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管理层在继2011年资源税改革以来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煤炭资源税的推出要考虑到对煤炭行业、下游企业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而不能是单向的向下游追加成本。林伯强建议,如果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设置过高的税率会对宏观经济和下游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可以仿照去年油气资源税税率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率设在5%。
显然,任何税收都不会是中性的,资源税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再分配,导致利益博弈,在此背景下,如何破解资源税改革带来的利益冲突是代表委员以及相关专家热议的话题。
对此,能源专家表示,资源税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应为前期优惠,鼓励技术创新、产业集中和寻找替代能源。在勘查和开发阶段,税收可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必要的扣除;对先进设备引进等实行优惠鼓励,并推行耗竭补贴;允许优秀企业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扶持衰老矿区用于寻找新矿体,并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现优异的大型企业;将回采率或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额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房产税与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调控重拳
税收是调节经济社会的杠杆,当前,房地产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中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在此背景下,房产税制度也必然是税制改革绕不开的一环。
正如税收专家一直强调的,房产税改革早已不是税制领域中一个税种的改革,它牵动着房地产领域的诸多税种改革,涉及房地产制度、预算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领域,需要通盘考虑。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细则,在社会上掀起巨大反响,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对此,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表示,“国五条”出台显示出税收手段逐渐成为与限购限贷的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房地产调控重拳。
作为一种基本的政策调控工具,税收手段在过去十年的房地产调控中亦屡被使用,但过去税收手段通常只是作为调控的辅助性手段,在调控中扮演无足轻重的普通配角,从未成为调控政策组合中的主角。即便是被视为房地产长效制度建设之重要构件的房产税,由于目前还仅限于上海、重庆两地的小范围试点,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情况来看,改革对房价和财政收入的影响都不是很大。
上海和重庆试点两年之后,2013年,房产税试点扩围将如何迈出新一步?2013年2月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指出,我国要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市场普遍认为,下一波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很可能选择在房地产利益遗留问题比较少,而且房地产信息系统比较健全、容易试点的地方,因此有人猜测深圳最有可能是下一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把房产税推向全国是必然的,而且近几年必须推行。“房产税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税制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是必需的,至于怎么征可以讨论。”高培勇建议,由于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同,再扩大试点应采用全国统一方案,具体条款设定可以根据地方情况留有选择空间,但总的原则应推行统一方案。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刘桓教授认为,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破局重要的突破口。财产税增加的同时,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应有所下降,从而使税收结构得到优化。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应切实把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降下来。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和保有环节的税费有10多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除去土地出让金,现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名目繁多的税费超过房价的20%,且相当一部分最后都由购房者承担。在房产税扩容同时,需对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梳理,征减结合、以征促减,避免增加社会负担。
税收专家表示,房产税目前在中国,被赋予了关键的意义。一个是抑制炒房,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当然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也是重要原因;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完善地方税制,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改革,导致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匹配,地方财力收入不能支持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最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收入越来越依靠卖地财政,就是通过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然后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以高价拍卖给开发商。
征收房产税涉及面广,争议也从未平息,税收专家认为,若不经过渡,直接对存量房征税,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现阶段应以先增量后存量、先大城市后小城市的顺序,逐步完善房产税制度。此外,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兼顾各方意见和诉求,立法程序应该合法公开,税费使用应该透明。
至于房产税扩大后,是否会加速遗产税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指出,房产税和遗产税都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但一个调节现有存量财产差距,一个调节代际之间财产转让差距,在出台先后顺序上并无关联。
个税收入分配改革重要切口
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个税公平性征收的呼吁也由来已久,无论是个税的起征点,还是税率及税制等如何都有较大的分歧。目前改革仅停留在小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似乎与百姓期待的状况仍有距离。专家表示,对个税进行深层次改革,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也要充分考虑地方和家庭因素,为低收入者减轻负担,缩小贫富差异。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公布。方案提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接受在记者采访时称,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政策手段,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他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虽然不完善,但并不存在很大的缺陷,当前最大的问题在征收管理上。
朱青表示,方案提出,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等措施,都是在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手段、能力上着力,可谓切中要害。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还指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明确了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3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今年1-2月财政收支情况。数据显示,前2月全国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增幅较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主要由房地产市场成交额增加带动。值得关注的是,结构性减税政策正在推进,前2个月个人所得税1356亿元,同比减少54亿元。
专家指出,2月的个税收入状况反映收入分配改革已经在推进,下一步关键是要拿出有力的措施,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缩小不同群体的差距,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已经失范的分配体系。
红利税引导股市价值投资
因有重复征税之嫌,红利税广受争议,呼吁差异化征收甚至取消红利税的声音每每在市场低迷之时尤甚。2013年1月1日后,股息红利等应纳税所得计缴个税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持股期限长短决定税负高低。
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12日)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业内分析人士称,新的红利税政策是在确保投资者整体税负有所下降的前提下,根据持股期限,分段实行的差异化税率,红利税有助于引导股市形成价值投资的良好趋势,但仍有改进余地,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此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其每次收入额的10%。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上述政策停止执行,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改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认为,红利税差别化征收的目的在于引导价值投资,而投资股票的价值其根本还是在于上市公司的表现,而不仅仅是依靠分红送股。
近段时间,伴随着上市公司年报进入密集披露期,高送转炒作再次唱主角。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差异化红利税政策,那些高送转公司的炒作已经明显降温,使得一些炒短线的投资者得不偿失。
业内专家认为,红利税有助于引导股市形成价值投资的良好趋势,但仍有改进余地,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此外,如何让红利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家认为,红利税应该更好反哺股市,保护股民利益。可以考虑把红利税的一部分专款专用,设立一些公益性的基金项目,如股民权益保护基金等,这既有助于股市的长远健康发展,也能使股民对股市更有信心。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