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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执行有效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这个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来源:国税总局网站,本信息仅供参考,不当使用后果与本网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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