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网站第   位访问者

“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

 

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 “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如何区别?拿使用过的办公桌椅为例,它是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来源:国税总局网站,本信息仅供参考,不当使用后果与本网站无关)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149号
 粤ICP备16002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