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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向银行贷款,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收取费用60000元(有正规发票)。请问,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上述公司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收取60000元费用,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国税总局网站,本信息仅供参考,不当使用后果与本网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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