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栏
房地产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某房地产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来源:国税总局网站,本信息仅供参考,不当使用后果与本网站无关)
问:某房地产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形成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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