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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灾冲毁的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并且已经作进项抵扣税额,但当地发生水灾冲毁了这批材料。请问,企业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故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来源:国税总局网站,本信息仅供参考,不当使用后果与本网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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