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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发行监管部等9个部门主要职责的情况通报
关于调整发行监管部等9个部门主要职责的情况通报
证监会(2014年4月11日)
中央编办批复同意我会内设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后,我会进一步细化了合并和新设部门的职责,并做好相关部门内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经完成,相关部门已开始正常运转。为便于市场参与各方了解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也便于各部门更好地服务市场、服务参与各方,现将发行监管部等9个涉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的部门的主要职责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发行监管部。成立新的发行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等。
二、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成立新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证券期货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证券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资产管理、资产托管、基金销售等各类业务牌照管理及持牌机构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证券、基金、期货各类业务牌照资格及人员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拟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申请;拟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依法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牵头负责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拟订及组织实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投资者保护的规则、实施细则;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等。
三、上市公司监管部。成立新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监督和指导交易所、派出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牵头负责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等。
四、期货监管部。成立新的期货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并审核其章程和业务规则;审核上市期货、期权产品及合约规则;监管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活动;监管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负责商品及金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制订、登记报告和监测监管;负责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评估及对外开放等工作;牵头负责期货市场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等。
五、公司债券监管部。设立公司债券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债券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债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规则;审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监管相关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活动;拟订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规则、实施细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协调指导证券自律组织的债券业务;审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债券业务的资格;监管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债券业务活动;监测债券市场运行,负责债券市场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债券市场统一监管执法;负责债券市场部际协调工作等。
六、创新业务监管部。设立创新业务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研究、实施协调等工作;研究证券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推动证券期货市场业务创新试点,拟订相关工作指引;研究资本市场互联网创新活动;协调制定证券期货市场中跨市场创新业务和产品的监管规则;牵头会内各部门支持各地重大经济金融改革和试点工作;承担金融创新领域的部际协调工作。
七、私募基金监管部。设立私募基金监管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拟订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息披露规则等;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对私募投资基金开展监督检查;牵头负责私募投资基金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协会和会管机构开展备案和服务工作;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国际交往合作等工作。
八、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设立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的监管规则和实施细则;承担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对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证券期货经营咨询活动等的认定、查处;承担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工作。
九、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不再加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牌子,不再承担打击非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