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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证监发〔2013〕61号

各上市公司:

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的要求,并明确了借壳上市资产要求。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提高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在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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