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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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