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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
2013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将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列各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二)定期减免税
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三)优惠税率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9.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横琴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计扣除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六)减免所得额
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0.实施CDM项目所得
(七)加速折旧
2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八)减计收入
2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收入
23.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九)税额抵免
25.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二、除国家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备案方式及报送资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另行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仍按粤国税发〔2010〕3号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自201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起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预缴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