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非居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现就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还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软件与居民企业采用同一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企业可自行在珠海国税网站上下载使用。
四、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企业收到后,应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五、涉及“营改增”业务缴纳增值税并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其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月份(即2012年1月至10月份按征收营业税计算、11月至12月份按征收增值税计算),计算全年所得税应纳税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9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