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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BDO Canada LLP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同意BDO Canada LLP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12]47号

 

  

BDO Canada LLP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9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

(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9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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