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的通知
关于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股票风险警示制度做出了修改,增加了相应的风险警示指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13.2.2条规定,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各上市公司应仔细排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如存在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上市公司未按要求提示风险的,本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