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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公字〔2012〕2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三条及其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以下简称“网投流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第三条修订为: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八)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二、网投流程中的第一条第(二)项修订为:“(二)投票代码:
1.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
2.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
3.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
4.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可通过本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投票系统(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投票系统”),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第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
(八)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分别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本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的具体原因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九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3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直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表决。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以下简称“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融资融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四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30-15:0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根据其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六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所网站的网址为:www.sse.com.cn。
本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网站、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及证券公司投票系统的网址均为:www.sseinfo.com。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二十二条 本所和信息公司对因系统异常及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