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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

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第二条规定,现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珠地税发[2009]28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第十条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对报备预征率低于2%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在审核结果确定前纳税人应先按2%进行预缴。”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

《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1995]268号)于200991日起停止执行。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根据本规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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