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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1年1号]——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2011年1号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应该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发〔2010〕3号)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上门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dzh/index.jsp)下载“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录入申报数据,产生电子文件和资料报送清单,连同纸质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⒉财务报表;
⒊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⒋报送类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
⒍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需报送有关中介机构的涉税鉴证报告:
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累计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完工项目的差异调整;
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10万元以上的);
⑷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⑸连续3年以上亏损。
⒎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⒏需要退(抵)税的,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汇算清缴退(抵)税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如有);
⒊财务报表(年应税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除“无保留意见”以外意见的《审计报告》);
⒋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⒌报送类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⒍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六、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鉴证报告。
出具年度涉税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协助纳税人整理各类涉税资料,包括年度申报表、关联企业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的电子申报文件。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dzh/index.jsp)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二)本年度继续免费提供“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软件,供广大纳税人下载使用。
(三)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上级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