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