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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相关问题解答

 

同期资料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同期资料和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交易中发生的有关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同期资料管理,是指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二、企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有哪些?

企业准备或报送同期资料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三、哪些企业需要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二)以下企业应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1.被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并处于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

2.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企业;

3.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

4.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一)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二)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1231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三)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企业,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四)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应于次年6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同期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工作要求准备同期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保存和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六、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有哪些要求?

(一)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二)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三)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四)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1日起保存10年。

七、成本分摊协议下同期资料准备有哪些特殊要求?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未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八、资本弱化下同期资料准备有哪些特殊要求?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违反同期资料管理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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