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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2号]——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2号
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已在广东省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纳税人同期同种财务会计报表只需一次性报送,不需分税种重复报送。
二、报送种类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需附送的其它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种类和样式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三、报送方式
(一)在已推行电子签名认证的地区,已应用电子签名认证的纳税人,实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和年报的电子报送。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季报,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报。纳税人在报送电子财务报表数据后,不需再进行纸质报表备案。
(二)未应用电子签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有条件的纳税人,实行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和年报的电子报送,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季报;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报。纳税人在报送电子财务报表数据后,应将相关纸质报表按年统一装订,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存档。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不实行电子报送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季报的纸质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报的纸质报表。
(四)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实行电子报送。纳税人应当按年将有关资料统一装订,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电子报送的报文格式可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表单下载]栏目进行下载。纳税人可按该报文格式自行生成电子财务报表数据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软件生成电子财务报表数据文件,交主管税务机关读入。
四、上述规定中的报送日期如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具体法律法规执行。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