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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国 务 院
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国函[2010]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横琴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请示》(粤府【2009】143号)及《关于延伸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请示》(粤府【20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珠海经济特区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尽快解决珠海市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同意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珠海全市。
二、你省和珠海市要做好特区范围扩大后的统筹规划工作。要按照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切实做好特区城市管理、产业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等工作,进一步发挥特区在改革开放中“窗口”和“试验田”作用,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建立以创新为内在驱动力的发展模式,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探索经验,为推动珠三角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珠港澳地区共同繁荣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珠海市做好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扩大经济特区范围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统筹研究,妥善提出相应对策。
四、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珠海全市后,新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五、珠海市扩大经济特区范围,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有关方面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