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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珠海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珠府[2011]5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按照《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执行,具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缴费单位)。
来本市临时经营的外市缴费单位,在本市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同时,应按本意见规定向本市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
本市缴费单位如在外市经营地已缴纳堤围防护费或者与堤围防护费性质相同的费用并能提供缴费凭证的,在计算在本市经营地须缴纳的堤围防护费时可抵扣已在外市缴纳的堤围防护费,抵扣限额为外市经营取得的计费收入依照本意见规定计算的堤围防护费。
二、适用费率
(一)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取得的计费收入适用0.5‰费率。
(二)外贸企业取得的计费收入适用0.3‰费率。
(三)其他缴费单位取得的计费收入适用1.0‰费率。
(四)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三、计费收入
(一)缴纳营业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营业额为计费收入。
(二)缴纳增值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销售额为计费收入。
(三)同时缴纳上述两税的缴费单位以征税营业额与征税销售额的合计金额为计费收入。
(四)对不能准确提供征税营业额、征税销售额的缴费单位,按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上述两税的征税营业额、征税销售额计征堤围防护费。
四、征收管理
(一)堤围防护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委托程序统一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委托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在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时一并代扣代缴(代征)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收费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堤围防护费统一使用地方税收票证。
(二)堤围防护费随同税款实行按次、按月或按季征收,由缴费单位在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申报缴税期限内自行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本市缴费单位有已在外市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需要抵扣的,以缴费凭证上的缴费日期确认计费收入所属期,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缴费申报期。
(三)缴费单位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其堤围防护费延期缴纳申请视同随税款延期缴纳申请审核,无须另行单独办理。
(四)缴费单位发生多缴堤围防护费的,按地方税务部门现行退税程序办理退费。
(五)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缴费单位仍拒不执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
(一)“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制定的认定标准并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进行认定。
(二)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计费收入所属期)起施行。
(三)本市现行有关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