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
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1 年10 月24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附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范围
第七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原则上为最近一个年度在本所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公司。
本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
第八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告范围。
首批试点确定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的公告类型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公告,应当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试点上市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本所技术平台在下列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一)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相关公告均将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媒体。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入业务专区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使用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应该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内容与在网站披露的内容一致。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流程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其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等要求准备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然后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操作指南办理直通披露业务。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直通披露申请的基本流程如下(详见附件二):
(一)上市公司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网上“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通过业务专区创建直通披露申请。上市公司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市公司检查报备材料完备性,并对照公告类别业务关注点检查公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上传待披露文件和报备文件。
(三)上市公司确认并将该次信息披露申请提交本所技术平台。
(四)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不符合直通披露标准,仍按传统方式,该信息需经过本所事前审核通过后方予以披露。
(五)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标准,技术平台将提示上市公司直通披露。
(六)本所技术平台在规定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七)上市公司应及时与指定媒体确认接收。
(八)指定网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载,指定报刊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载。
(九)在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的同时,本所技术平台将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动载入本所公司管理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供本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直通披露的公告类别选择,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车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核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公告类别选择的准确率将纳入信息披露考核的指标。
第十六条 在本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我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答(或回复)本所的问询,提交补充材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时违反本指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
附件一: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序号 |
公告大类 |
公告细类名称 |
|
序号 |
公告大类 |
公告细类名称 |
1 |
定期报告 |
一季度报告 |
|
19 |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
董事会决议 |
2 |
三季度报告 |
|
20 |
监事会决议 |
||
3 |
业绩快报、预告、预测(中小板、创业板适用) |
业绩快报 |
|
21 |
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
4 |
由原快报盈利修正为亏损 |
|
22 |
股权变动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公告 |
|
5 |
由原快报亏损修正为盈利 |
|
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股改)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减)1%的公告;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减)1%的公告(创业板适用) |
||
6 |
调高业绩(与前次业绩快报相比) |
|
24 |
股改限售股份变动报告 |
||
7 |
调低业绩(与前次业绩快报相比) |
|
25 |
30%以上股东首次增持股份提示性公告 |
||
8 |
预计扭亏为盈公告 |
|
26 |
30%以上股东非首次(持续)增持股份提示性公告 |
||
9 |
预计亏损公告 |
|
27 |
30%以上股东增持达到1%公告 |
||
10 |
预计业绩大幅增加公告 |
|
28 |
30%以上股东增持达到2%公告 |
||
11 |
预计业绩大幅减少公告 |
|
29 |
刊登权益变动公告后一个月仍未过户公告 |
||
12 |
预计业绩增减变动幅度不超过30%的公告 |
|
30 |
股份被质押、冻结、信托公告 |
||
13 |
调高业绩预期(与前次业绩预告相比) |
|
31 |
解除质押、冻结、信托公告 |
||
14 |
调低业绩预期(与前次业绩预告相比) |
|
32 |
非重大交易 |
一般需披露的购买、出售资产的首次披露公告 |
|
15 |
由原预测亏损修正为盈利 |
|
33 |
购买、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
||
16 |
由原预测盈利修正为亏损 |
|
34 |
一般需披露的对外投资首次披露公告 |
||
17 |
盈利预测公告 |
|
35 |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
||
18 |
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
|
36 |
一般需披露的提供财务资助首次披露公告 |
续上表
序号 |
公告大类 |
公告细类名称 |
|
序号 |
公告大类 |
公告细类名称 |
37 |
非重大交易 |
提供财务资助进展公告 |
|
63 |
其他融资 |
发行短期融资券公告 |
38 |
一般需披露的对外担保首次披露公告 |
|
64 |
发行短期融资券获批公告 |
||
39 |
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
65 |
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
||
40 |
解除担保责任公告 |
|
66 |
其他融资预案公告 |
||
41 |
其它交易的进展公告 |
|
67 |
其他融资获准公告 |
||
42 |
证券投资进展公告 |
|
68 |
其他融资事项公告 |
||
43 |
关联购买、出售资产进展公告 |
|
69 |
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说明会公告 |
||
44 |
关联债权、债务重组进展公告 |
|
70 |
中介机构 |
变更保荐机构公告 |
|
45 |
共同投资进展公告 |
|
71 |
新聘保荐机构公告 |
||
46 |
关联提供财务资助进展公告 |
|
72 |
变更保荐代表人公告 |
||
47 |
关联担保的进展公告 |
|
73 |
终止财务顾问协议公告 |
||
48 |
解除担保责任公告 |
|
74 |
聘任财务顾问公告 |
||
49 |
其它非日常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
75 |
变更财务顾问主办人公告 |
||
50 |
日常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
76 |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公告 |
||
51 |
日常关联交易的重大变化公告 |
|
77 |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
||
52 |
一般需披露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
|
78 |
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公告 |
||
53 |
其他重大事项 |
变更注册资本与联系方式公告 |
|
79 |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基础性制度公告 |
54 |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公告 |
|
80 |
公司治理活动联系方式或相关安排公告 |
||
55 |
募集资金使用 |
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
|
81 |
公司治理评议阶段检查情况 |
|
56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 |
|
82 |
公司治理综合评议情况公告 |
||
57 |
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
|
83 |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 |
||
58 |
人员变更 |
变更董事、监事(已生效)公告 |
|
84 |
社会责任报告公告 |
|
59 |
拟变更董事、监事(不含拟任独董且未生效)公告 |
|
85 |
其他公司治理相关文件公告 |
||
60 |
变更高管人员(不含董事会秘书且已生效)公告 |
|
|
|
|
|
61 |
董事长变更公告 |
|
|
|
|
|
62 |
变更证券事务代表公告 |
|
|
|
|
附件二:直通披露业务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