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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四年:专业化助推潜力变实力

在2007年春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修订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对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有这样的期许:“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彼时,经过几起几落的中国融资租赁业正处于行业低谷时期,甚至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连正常经营的许可都没有,只是处于试点阶段。中国租赁业的公司数量、资产规模及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可谓微乎其微。
从2007年底开始,经过2003年以来的改革重铸后的商业银行,在融资租赁行业的低迷时期陆续进入了这个行业。如今回头去看,四年多过去了,这批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情况如何,究竟交出了一份怎样的答卷?
四年大踏步:资产激增至25倍
“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上述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时说。
第一批获得试点机会的几家银行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它们的租赁公司先后在2007年和2008年开张营业。
它们,以及后来陆续获批的第二批、第三批试点金融租赁公司的进入,到底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怎样的变化?
不妨先看看它们入“场”之前的情形。
根据2007年6月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讲话中引用的数据:2005年底,中国的租赁业务规模在42.5亿美元左右,排名全球第23位,租赁渗透率为1.3%,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6%,全球排名第50位。
当时,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既有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有由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租赁公司,还有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外合资(外资)租赁公司都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起步的,尽管具体过程有差别,但总的说来都经历过迅速发展与萧条困顿阶段。
同样是蔡鄂生2007年6月引用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其中6家持续经营,账面资产合计142亿元人民币,负债112亿元,所有者权益30亿元,当年共实现税后净利润1.3亿元。商务部以及前外经贸部批准的外资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有70余家,资产合计接近300亿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间,首批试点的五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陆续开业。2010年,第二批试点金融租赁公司获批,这一批中最惹人瞩目的是非银行类的中国石油获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第二批之后,一些新的金融租赁公司陆续获批筹建,比如海航主导发起的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目前,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7家。今年3月末,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40亿元,这是2007年的25倍。今年一季度,17家金融租赁公司实现净利润13.24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39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达到1.56%、10.07%,比年初提高0.06个百分点和1.49个百分点。
而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带动之下,国内租赁业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目前,国内共有融资租赁公司260家左右。包括商务部、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累计6批45家。商务部及地方商务厅、商委累计批准的近200家。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合计超过800亿元人民币,潜在租赁资产承载能力高达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2009年底资产余额约4200亿元,2010年底约7000亿元,2011年底可能接近1万亿元。
“最近几年,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给融资租赁行业增强了信心。”蔡鄂生在总结金融租赁公司试点情况时表示,随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格局和业务模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行业优势和社会价值初步显现。
宏观效果:产融结合催化剂
“银行系的这几家租赁公司成立以后,基本上主导了中国租赁业的发展,应该来说这几年,影响力、行业推动效果等方方面面,这几家银行系金融公司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周巍表示。
一直以来,银行业在中国金融各种业态中“一家独大”。这种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不但加大了借贷者的资金成本,也间接将风险过多地积聚在商业银行体内。
“中国长期保持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股权类资金供应严重不足。此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是发展资本市场。”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结构室主任何海峰表示,但眼界不能局限于发展资本交易的市场,应着眼于创造有利于股权资本形成的机制——金融租赁就是一个重要的机制。
改善金融业结构的同时,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同样发挥着独特效应。
2008年金融和经济危机暴露出的严重问题是,金融业有同实体经济相脱离的倾向,金融业归根到底是服务业,离开了它所服务的对象,金融业就是泡沫。
而融资租赁是产融结合的最佳“催化剂”,其有利于金融业回归到与产业相结合的特征。融资租赁特殊的交易机制,使资金的使用精准而安全,是引导资金投向的最佳市场手段之一。
2011年,为了回收过剩流动性,央行收紧货币供给,防止社会融资过度扩张。而金融租赁恰恰是最符合这一调控思想的金融工具。
租赁的本质是融物,所谓金融租赁就是用融资的方式来融物,最终解决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转移。因此每一笔金融租赁业务都对应着实物资产,而不存在泡沫。
同时,因为租赁公司不吸收存款,也不会产生任何派生的货币供给。通过金融租赁把融资和融物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是防止社会融资过度扩张的有力工具,也是进行社会投资结构调整的有效方式。
货币紧缩过程中,中小企业受到冲击最大。原因在于银行的“垒大户”现象在货币收紧时期更为严重,银行往往更愿意将有限信贷资金投向大企业,中小企业可获得的信贷资金就更为紧张。
“金融租赁是一种资产金融,开创了‘资产信用’这一新金融理念。与信贷、债券等主要基于‘企业信用’的融资方式不同,金融租赁成功地发掘了租赁物本身具有的信用。”《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10)》认为,这种特性能使企业,特别是缺少信用历史和信用评级较低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租赁获得设备使用,得到发展机会。
渤海证券研究报告称,由于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回租赁物后有翻新、处置租赁物的能力,所以融资租赁往往不需要承租人安排信用担保,融资手续简便快捷。这种融资方式得到了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的青睐。与申请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融资租赁的手续简便、时效性强、更易把握市场多变的行情。
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一般在3年左右,一项设备的回收期大约长达5年以上。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大多是1年以内,短借长用、负债与资产结构不匹配。租赁更侧重于对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也可能获得中长期设备融资。
“民生金融租赁成立之时,就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部。目前,民生金融租赁的中小企业客户达到3000多家。”周巍认为,科技的发展使设备的技术寿命越来越短,致使企业购置设备要承受很大的无形耗损,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获得并更新设备,确保企业生产设备在技术上的先进性。
协同效应:与母行打组合拳
“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它们的出现也增强了母行的竞争力。”周巍表示,金融租赁对于银行而言,是一个产品线,有了这个产品线,银行的整体综合竞争力就更强了。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对母行的品牌也有一定的贡献度。“民生银行董事长就对民生金融租赁表达过这样的期许:民生金融租赁在租赁业的品牌影响力一定要超过民生银行在银行业的品牌影响力。”
截至目前,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在内的全国性银行,大都发起设立了自身的金融租赁公司。对于银行而言,开展金融租赁业务不仅可以将风险相对降低,提升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水平,而且,也能扩展收入来源渠道,提升商业银行盈利水平。
周巍还表示,从收益上看,目前几家主要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盈利的,对于母行有直接的财务贡献。但他认为更大的贡献还是综合贡献度。“有租赁公司和没租赁公司对银行发展是不一样的,银行考核租赁公司的时候,不单单看报表上挣的钱。”
一位国有大行研究人士表示,金融租赁发挥了物权控制优势,降低了风险,促进银行业务的优化,并且带动了清算、投资银行、私人银行等业务发展。
此外,租赁业务可以有效支持银行对中高端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利用租赁产品的中长期特点,与银行短期产品配套服务客户;降低银行中长期信贷占比,改善资产结构;通过租赁腾出信贷资源,将相关信贷规模用于维护核心客户,拓展新客户,提升客户忠诚度。
租赁公司和母行完全能产生双赢的格局。蔡鄂生表示,对于租赁公司而言,可充分利用母行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和管理机制,在不断优化自身发展模式的同时,融入母行整体发展战略,为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金融服务水平和综合化经营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和有益的探索。
租赁公司对母行综合化经营作出贡献的同时,“风险隔离”的警钟却在长鸣。周巍表示,民生金融租赁与民生银行之间协作很紧密,互补性很强,但相互之间的合作也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
工行行长杨凯生曾撰文表示,要合理把握金融租赁子公司与母行的协同:一是如何增强租赁公司对母行其他业务的综合带动、推动作用;二是如何建立好母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的相互蔓延。这两条都需要母子公司之间有一种合理的、正常的、有效的协同机制。
发展前景: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
四年多的时间里,融资租赁业在井喷之后,已经由培育期步入了成长期。
目前,美国有3000多家租赁公司,日本有1000多家租赁公司。相比较而言,中国租赁公司数量较少。而在更为核心的渗透率指标上,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仅为4%,远低于美国30%左右的渗透率。
从中外对比的角度看,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拥有着巨大的扩张空间。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几经起落,刚刚进入成长期,从整个行业来看,亦面临诸多长期风险。
周巍表示,现在中国的金融体系并不发达,银行留出了很多市场空间。如果以后中国金融体系完善,利率市场化之后,一些按照现行类银行模式发展的租赁公司将会面临很大的麻烦。“如果是直接去和银行抢饭吃,面临的只是迟死和早死的问题。”
客观来看,当前金融租赁公司产品结构设计较为简单,与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各家公司对租赁市场的细分程度也不够,尚未形成具有公司特色的市场定位和业务模式。
“要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根本问题是要解决专业化的问题。”周巍表示,现阶段,大多数租赁公司只具备了一种能力,即资金经营能力,从银行借款,然后左手倒到右手,收几个点息差。但这是很危险的习惯。租赁公司应该还要具备另外一个很重要的能力,即资产经营能力。而如何培养资产经营能力,就要在专业化上下工夫。
蔡鄂生也认为,如何走专业化、特色化之路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思考的战略性的问题。未来数年金融租赁公司要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加速明确细分市场,在子市场中形成有较强盈利能力的拳头租赁产品。
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发挥产品优势,建立成熟有效的商业模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探索过程,要想少走弯路、快速发展,就要一方面抓好基础工作,增强发展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创新租赁业务,走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
值得欣喜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视。周巍告诉记者,民生金融租赁已从筹备期开始,一步步培养专业能力,这是公司未来发展、生存的一个根基。
融资租赁发展还需迈过几道“制度坎”
中国租赁业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压力——它们破茧而鸣,蒸蒸日上,力求在中国的经济和金融版图中寻找自己的坐标;同时,一些外部环境因素却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这种努力。
回过头去看,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中国已三十年有余,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闸至今也已近四年。但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经营的特殊性,该行业整体面临的监管、税收、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的问题却一直如鲠在喉。有理由相信,若上述问题得以解决,融资租赁业将给中国经济一个“惊喜”。
亟须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登记系统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包括交易主体、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等基本要素,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规范上述要素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较大缺陷。
根据租赁业人士的统计,中国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政策散见于290多个法律法规文件中,现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的规定存在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现行法律法规与融资租赁业务特殊性不配套、不衔接的现象,又以2007年10月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最为典型。
“物权法设立的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与融资租赁资产登记制度缺失使租赁公司面临法律困境。”租赁业分析人士称,中国目前仅有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赋权,其他动产没有有效的登记制度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没有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当承租人恶意处置上述三种类型之外的租赁资产,而取得这项资产的第三人能证明自己为善意取得时,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已有的债权征信系统上,拓展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目前,已有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在这个系统上对自己的交易做了登记。但是,该系统还未得到法律授权,登记的效力未得到法律确认,也未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此外,出租人行使租赁物取回权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在租赁物的取回问题上,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但是,中国《物权法》没有设立所有权人自我救济权利。
“中国司法程序中没有规定简易取回程序,在承租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取回租赁物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耗时长,效果也不理想。”租赁业从业人士表示,实践中,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赋权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租赁合同,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复杂为由拒绝执行。
对于上述问题,有分析人士建议,在融资租赁专门立法暂时难以推进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发布《融资租赁管理条例》,解决当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动产租赁物的登记与取回、对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税收适用等问题。
税收问题不利租赁业务拓展
由于融资租赁活动的特殊性等各种原因,融资租赁在税收方面的困境亦迟迟未能突破。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没有对租赁资产的税前抵扣的归属做出专门的规定,而是直接采用了租赁会计准则的标准。换句话说,也即是会计准则分类下的融资性租赁,由承租人确认租赁资产的税前抵扣,经营性租赁则应该由出租人确认租赁资产的税前抵扣。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中国流转税制度中关于经营性租赁的混乱规定,导致出租人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认为,因此,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出租人计提经营性租赁资产折旧的情况。如果出租人提供了一项经营性租赁交易,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不确认租赁资产,从而都不进行租赁资产折旧的所得税的抵扣。
其次,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对融资租赁交易规定存在缺失:中国在2009年制定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过程中,税务部门未能对融资租赁交易消费型增值税适用问题做出任何规定。
于是,那些有能力进行投资设备增值税抵扣的企业,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因无法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通过融资租赁活动设备的相对成本大为提高,其融资租赁需求受到极大的抑制。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许多税收政策优惠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尚未适用;进口货物关税减免政策的适用问题也尚未明确。
融资租赁业分析人士表示:“出租人买而不用,承租人用而不买。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各项投资抵免、退税政策和财政补贴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时,并没有明晰不同交易条件下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
此外,对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租赁设备资产,原出租人进行转让后,承租人是否可以按减免方式向新出租人支付租金,海关总署并没有明确,使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资产的转让遇到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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