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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近日,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以下简称《稳健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计量标准》),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工作,2009年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参考巴塞尔委员会《稳健原则》和《计量标准》,对《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制定了《办法》,旨在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覆盖中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框架。
《办法》正文分为4章,分别为总则、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监管和附则,共计64条。《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及相应的监管要求;在引入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参考其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基础上,因地制宜,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监测分析框架;进一步明确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的监管方法和手段。《办法》的4个附件分别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的部分技术细节做了具体说明。
《办法》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
《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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