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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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