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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将更透明更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将更透明更规范

 

近日,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相继发布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明确,新《财务规则》和新《会计准则》都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财务规则》体现了财政改革方向,将有助于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确保其更好地履行职能。而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则有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新形势要求进行相关修订

据了解,现行《财务规则》是1998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并施行的,实施十多年来,对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现行《财务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与此同时,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相对滞后,亟需通过对现行《财务规则》进行修订。”上述负责人表示。

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工商管理学科部副主任王宛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目前,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在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体系、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行政成本的控制等方面有待完善。

现行《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始于1997年,在实施过程中,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客观要求对现行《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对于修订《会计准则》的具体原因,上述负责人提出了三点理由:第一,2000年以来,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很多改革涉及到会计核算的调整,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有利于确保相关财政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二,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有利于通过日常会计核算将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新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修订《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强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

行政单位各项收支将全部纳入预算

新《财务规则》的一大亮点是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内容,引入了“负债管理”的概念,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同时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王宛秋表示,“负债管理”的引入,有助于行政单位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南开大学中国财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蔡琛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将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的做法,应该是向着全口径预算管理、全部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迈出的关键一步,而关于行政单位不得举债等规定,在《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原则性规定,在此进一步强调这一点,对于推进预算公开、有效控制财政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个别外,行政单位一般无产生收益的可能性,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担保和举债意味着中央加强了风险管理,避免债务风险。”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指出。

不过,也有业内内人士担忧,“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担保和举债”的规定或意味着以地方政府名义发债的闸门不会打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将会遥遥无期。

刘桓则指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仍在探索当中。去年,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仍存在包括制度建设、管理透明化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行政单位不得举债”跟此事无关,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闸门再关。

新《财务规则》特别强调,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与此同时,在支出方面,新《财务规则》同样规定,行政单位也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财政部近日公布了今年前11个月的财政数据,数据显示,11月全国财政收入7871亿,同比增21.9%,同比增速创14个月新高。前11月财政支出为104896亿,而全年支出预算为124300亿。这表明,在最后一个月里,如果要完成“财政支出任务”,财政将突击支出逾1.9万亿。

在此相关方面,新《财务规则》特别明确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新《财务规则》明确指出,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并明确结转和结余资金,均要纳入财务监督管理。

今年8月,北京55个市级行政机关已公布2011年决算数据。统计显示,55个部门2011年末的结转结余总额超187亿元。按照结余资金总额占决算总额的比例计算,结余资金总占比13%。

马蔡琛认为,新《财务规则》对抑制“年底突击花钱”现象会有一定作用,但只能谨慎乐观。

王宛秋也指出,新《财务规则》的颁布,必然有助于提高行政单位的资金使用效果和效率,解决目前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但实现这些目标还需要一个过程。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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