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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横琴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负责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三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根据法人合伙人的需要,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国家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法人制企业中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中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除前述第四条优惠外,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第六条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由横琴新区统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