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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拟征预缴税 合伙制所得税法将面世
据悉,目前国税总局设定的合伙制PE基金合伙人(基金管理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所得税的征税门槛,如果LP属于企业性质,则按25%所得税征收,但LP若是个人投资者,则倾向按35%税率征收。
针对PE账面浮盈征税方式,国税总局在操作细则中,拟引进“预缴税”模式。即税务部门在合伙制PE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前,先向合伙人(GP与LP)征收相应税额,再到PE完全兑现项目收益后,在征税环节再抵扣此前已缴的预缴税税收额。
“由于预缴税税种没有列入税法,PE是否愿意按预缴税征收,双方可能还要协商。”他透露,《合伙制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预计将在5月出台。
拟引入预缴税制
多位PE人士认为,PE投资的账面浮盈不等于兑现投资收益,不应缴税。上述知情人士对此解释说,在PE账面浮盈税征收环节,国税总局拟按PE账面浮盈征税的同时,引进“预缴税”制度。
国税总局最初的方案,是每轮PE溢价投资时都计算账面浮盈增加产生的税额,直到被投资企业IPO为止,并以预缴税形式向PE征收。具体税率则参考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现行征税方法。
但当时参与征求意见的PE对此有异议,提出能否按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税。
上周,国税总局专门召开与约20家PE基金的对话会,讨论PE账面浮盈税率与征税操作问题,但国税总局还没有明确口径。
这位人士指出,就征税方式而言,预缴税更接近分阶段征税,“它与业内多数人士坚持账面浮盈不应缴税的观点,不存在冲突”。
参与征求意见的数家PE基金人士不无担心,在被投资企业IPO后,一旦国税总局每年向PE征收的税额高于PE当年所套现股权收益,是否倒逼PE被迫抛售股票缴税,此与证监会希望PE基金作为上市公司长期投资者的意愿有出入。
其次,PE基金在二级市场的股权套现价格一旦高于IPO招股价,是否需要补税?反之,税务部门是否根据PE基金实际投资收益减少,而少征或返还部分“浮盈税”?
这均涉及到PE在一级市场所缴的预缴税额度,与其二级市场股权套现实际收益所产生的税负如何接轨。
国税总局引进预缴税,有助于解决地方税务部门征收PE账面浮盈税时的操作难点,规范地方政府对PE的税收政策。
PE个人合伙人或被征35%税率?
与“PE按账面浮盈征税”同时引发PE界争议的,是税务部门对合伙制PE基金的征税税率问题。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对于公司制LP考虑按所得税25%征收,个人LP则倾向以35%税率征收。
记者了解到,在《合伙制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率拟定环节,国税总局主要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国税总局对个人LP与GP拟定累进制税率,但按招现有LP与GP的投资回报额测算,多数会落在35%税率征收区间。”上述知情人士强调说。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仅明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却没有给出合伙制基金合伙人(GP与LP)的具体税率和征税额计算方式。
各地方执行税率方面标准大体相近,但也有所差异。
国内现行的合伙制PE基金税收采取“先分后税”原则,GP所得税大致为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别地方采用20%税率),而LP投资所得则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考虑到有些地方给予LP税收返还等优惠措施,合伙制基金LP的实际税负最低降至14%。“这是地税部门根据《合伙企业所得税办法》或《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所制订的合伙制基金GP与LP相关税负,国税总局始终对此没有明确态度。”一位PE基金合伙人透露。
在前述知情人士看来,国税总局制订PE税收新政,在于厘清国内各地对合伙制PE基金的不同税收优惠制度。
每年4月30日前,地方税务部门会向辖内PE基金发送税单,后者一般在5月30日前缴清相关税款。一旦上述PE税收新政出台,地税部门将及时调整缴税税率与征收方式。
尽管《合伙制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呼之欲出,但在实际征税环节,个别PE仍可能通过内部分配收益的内部纠纷,及寻找税率偏低的地方注册基金,以降低自身整体税负。“尽管并不多见,但税务部门相当重视。”他说。“在国税总局统一规范各地合伙制PE基金税收标准时,还需兼顾部分地区相关PE基金税收优惠措施。”这位人士称,如个别地区推动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所设定的“所得税两年减免,三年减半”优惠措施,及投资早期项目所给予的税收抵扣等,仍可能被保留。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