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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变相免税助推PE“野蛮生长”
作者: 张莫 梁倩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全面整顿混乱的PE税收秩序。业内人士表示,不少的地方政府出台了若干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的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而这些变相免税政策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当前的PE泡沫。据悉,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有望近期出台,而这一文件将对目前各地参差不齐的合伙制PE税收制度进行集中清理。
泡沫地方变相免税助推PE
在日前举行的“2012上海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上,与会人士表示,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若干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但其中不少优惠政策与中央政策相违背,并不合法。
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在此之后,很多PE纷纷采取国际主流的合伙制作为基金组织形式。之所以采取合伙制而非公司制,原因在于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不征所得税,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若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中所明确指出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就PE来说,就是先分配投资利润至各个合伙人,合伙人再分别缴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基金所面临的“双重征税”问题,即在基金层面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分配利润之后,若出资人为自然人,还需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PE所得税税负较低,而很多地方更是违规出台了不少针对合伙制的优惠政策。”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记者查阅各地对PE的支持政策得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新疆、河北等10省市中,除重庆、深圳、河北自然人GP(普通合伙人)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上海按照自然人GP所得额5万元以上的征收个税35%以外,其余自然人GP与LP(有限合伙人)均按照20%缴纳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市尽管按照规定税率收税,但地方对缴税超过20%的部分给予100%返还。
另外,各地扶持PE行业优惠政策还不止于此。例如PE多聚集的天津市,企业所得税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开发区5年内将收缴的所得税、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用于补贴。北京方面,若实收资本达5亿元,所得税区县所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全部返还,第3年至5年将减半返还。而PE另一聚集地上海,不仅对PE按照当年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租房、购房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补贴与优惠。
“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国家和地方按六四分成,若地方将其获得的所得税这部分全部返还,按20%的税率计算,实际上,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2%。”一业内人士指出。
业内人士分析称,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税率普遍是在30%左右,地方政府的政策显然是既违背了国家财税部门的政策,也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
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变相”免税政策的背后是各个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把PE当成了招商引资来做,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当前的PE泡沫和全民PE潮。而从去年5月以来,全国不少地区也爆发了因合伙制基金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
整顿规范细则有望近期出台
据记者了解,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据媒体报道,该草案有望于5月份出台,其中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许建斌日前在“2012上海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高层研讨会”上也明确表示,草案目前正在有关部门进行流转,也在听取社会反馈和意见。
有望近期出台的《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并非是一个全新的“文件”,而是对159号文的一个细化和完善。一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159号文只是一个框架性文件,但是很多具体的税收细节在其中并没有涉及。
“其实,针对地方的PE税收乱象,国家财税部门早就想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并非现在才开始。”上述资深业内人士指出。
早在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凡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该资深人士表示,草案可视为对159号文的补窟窿,更是对159号文税收原则的重申。他还表示,相关部门已就税收乱象问题形成文件并上报至国务院,并呼吁将整顿税制作为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之一。
澄清40%“溢价税”或是误读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草案的内容传言不断,有消息称,草案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35%或40%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一消息在PE行业内掀起轩然大波,众多PE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对这一“浮盈税”的反对。
汉理资本创始合伙人钱学锋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得税征收的前提是“有收有入”,但投资项目在IPO时尽管有增值,当PE并未套现而形成收入,从国外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经验来看,PE也是在最终退出时才被征税,因此,这样的征收方式并不合理。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林婉婷表示,VC/PE行业在高回报的巨大光环下仍有很多失败投资案例,投资平进平出,甚至血本无归的案例不胜枚举。若要对IPO企业增收账面浮盈税,会极大地削薄VC/PE基金的利润空间,尤其对于业绩处于中游的基金,将面临致命打击。
不过,据媒体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该政策为某些媒体在不了解情况下的误读。而据《经济参考报》从多方面了解的情况,“溢价税”目前看来只是一个传言,“成真”的可能性不大。
许建斌在研讨会上表示,在实际起草的过程中,将尽量考虑实现各项优惠政策的顺畅衔接,并会避免多征税或重复征税等问题。
PE泡沫一直是最近几年业内人士关注的话题。尽管40%“溢价税”可能是误读,不会打击整个行业,但PE业洗牌已经在所难免,全民PE的野蛮生长时代也终将过去。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中国PE市场不论是募资活动还是投资活跃度,已经出现“降温”。
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2012年一季度共有28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减少36.4%,环比减少20.0%,金额共计29.45亿美元,不足2011年同期的四分之一,同时较2011年四季度减少6.8%,几乎回落至2010年一季度水平。这已经是市场中私募基金数量与金额连续第二个季度呈现下滑。
“实际上,一些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愿意看到更加规范的税收秩序,若更多良莠不齐的公司进入到这个领域,造成恶性竞争,对这个行业的长久发展不利。”上述资深业内人士也表示。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