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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合伙PE所得税按浮盈征税难实施
“如果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那现有的合伙企业肯定要改公司制企业了!”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相关草案及地方配套操作指引细则正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根据草案,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这一说法随即在业界引起震动。然而,昨天(13日)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40%税率偏高,而且“按浮盈征税”的说法难以落实。
税总:草案内容不会对外
自2005年起,私募股权投资(PE)在国内飞速发展,高额的利润率、动辄上千万元的门槛,使其成为独特的投资领域。
目前,越来越多的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为高端客户提供PE投资产品。PE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待企业上市后,PE机构往往才得以出售股权、获得巨额利润退出。从投资到退出,一般在3年到5年左右的时间。
在组织形式方面,PE机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并存,但有限合伙制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和避免双重征税等优点,为PE投资机构广泛采用。
昨天,记者就此事咨询国家税务总局,税总新闻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确有《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处于起草之中,但由于该草案正处于起草阶段,内容未定,也不会对外公布,因此不能回应关于“40%”税率一事。
“上市=暴利”时代已去?
“之所以传闻40%的高税率,可能是由于公众普遍认为PE投资能够获得暴利。”一家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投资企业往往“报喜不报忧”,只宣传成功案例,其实,“股权投资多数项目赔钱。”据分析,目前国内pe机构投资上万家企业,每年上市企业仅有二三百家。扣除管理费、业绩提成等成本,如果再征收40%的税收,正处于成长中的PE行业将受到沉重打击。
记者查询国内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pe机构账面投资回报确实在下滑。清科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PE“上市=暴利”的时代或者已经过去。在2011年上半年及2010年,月平均七八倍甚至动辄10倍以上的回报水平屡见不鲜,而今年一季度,32家上市企业为其背后的75支VCPE投资基金仅带来4.24倍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
其中,创业板一季度5.02倍的回报更可谓令市场跌破眼镜。自2009年底开闸以来,创业板一路高歌猛进,不仅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而且其丰厚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也令投资者收益颇丰。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创业板平均账面投资回报分别为7.48倍、10.90倍和7.81倍,相比之下,今年一季度的回报水平成为创业板两年来的最差水平。
专家认为40%税率偏高
“在ipo时点按账面浮盈纳税,如果浮亏了是不是还得再退税?”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告诉记者,税收都应该在“落袋为安”之后,也就是企业取得实际收入后进行。对尚在股市账面上的收入,因为没有兑现,随时有可能变化,在浮盈环节就收税的做法不妥。此外,传闻中对合伙企业征收40%的所得税,数值有些偏高,恐怕会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
“现在PE背后合伙人的性质很多,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自然人等多种,适用的税率和计算方式都不一样,这次法规应该就是想就这些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另有业内人士表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应该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该法规将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相关投资人或投资机构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同时确定各地现已推出的针对PE的优惠税率是否继续有效。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