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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六大焦点
作者:赵晓辉、陶俊洁
证监会1日晚间公布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拟采取多方措施抑制新股高价发行,突出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定价约束、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报价、加强定价监管、推出存量发行和抑制炒新等六大焦点问题。
审核重点从盈利能力判断到强化信息披露
焦点一: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同时改进上市过程中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提高效率。
点评:弱化行政审批,强调信息披露,这为新股发行从审核制向披露制转变埋下伏笔,是参照成熟市场发行体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如何依托充分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发行条件减少发行审核的自由裁量权将是披露制的核心。
让机构持有更多新股以抑制高报价
焦点二: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当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一定水平时,要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点评:由于中签率很低,机构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新股数量有限,即便是新股高定价,其所承受的风险和损失依然很小,难以构成价格约束。新规则意在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新股持有量,让报高价的机构为自己的不审慎行为买单,以抑制“人情报价”等现象,杜绝盲目高报价。
引入个人投资者进行询价
焦点三:扩大询价对象范围,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到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点评:询价过程引入个人投资者意在使占比较高的中小投资者拥有参与定价的机会,使得定价过程不再是机构的特权,体现公平原则。但这一措施又产生了如何杜绝利益输送、人情报价的问题,而且中小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值得商榷。
行业平均市盈率成为定价重要参照
焦点四:预披露后即将预估的发行价格区间提交给证监会,并与招股书一起提供给发审会,如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需补充说明该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等。招股书正式披露后,如最终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应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未提供盈利预测的还需补充盈利预测,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甚至可能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点评:这一措施的价格导向十分明显,目的在于解决高定价问题,但可能导致所有新股都以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好公司价格拉低,差公司价格抬高,未必能解决高发行价的问题。而且,如此做法相当于“审价格”,有行政干预嫌疑,相当于回到窗口指导时代,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市场化方向不符。
开启存量发行加大新股上市流通量
焦点五:取消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可用于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点评:这一举措旨在加大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从增加供给的角度减少新股的稀缺性,从而让新股不再那么抢手,以抑制新股上市之后的爆炒现象。但存量发行会加大新股发行数量,带来扩容压力,对二级市场价格形成冲击。
采取限制措施抑制炒新
焦点六: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必要时采取限制措施。
点评:监控数据显示,在新股上市前三个月的交易中,机构投资者和大户从炒新中收益较大,但中小投资者往往是亏损的,一些机构甚至有操纵价格的嫌疑。在投机氛围浓重的市场中,抑制炒新为可取之举,但具体操作应规范化、制度化,避免短期化的临时行为。
相关报道:证监会就新股发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