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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基本法"框架成型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历时6年起草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下称《条例》)目前已经完稿。《条例》对上市公司分红披露、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上市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等监管难点进行了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条例》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据称,这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施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条例,是国内首部上市公司监管“基本法”。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从2006年开始起草,目前已完成初稿。涉及国有股东行为的监管措施以及涉及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在作进一步协调,希望今年能够推出。”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介绍,《条例》共十章一百零六条。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证券、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首先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建议适当提高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标准,给投资者实实在在的回报。
《条例》规定,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应该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现金分红情况和数据。
记者了解到,在三轮讨论和论证中,起草小组一致认为,强调现金分红是境外大型投资机构选择股票及投资品种的重要依据。对一般投资者而言,如果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也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态,对培育和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有重要意义。《条例》同时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考虑,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条例》对此进一步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条例》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位起草小组的专家告诉记者,累积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小股东的利益就能得到反映。
为配合累积投票制的推行,《条例》还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按照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董事或者监事的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出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另外,股权激励违规,股东有权起诉。《条例》第25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条例》第2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上市公司不得对其实行股权激励: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实施市场禁入;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上市公司不得对其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
建立风险处置应急机制也是《条例》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一旦陷入重大危机,其风险不仅仅是给市场带来震荡、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为妥善处置这一风险《条例》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条例》第92条又规定,上市公司陷入重大危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时,其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组织实施托管。对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的,应当成立专门的托管组织,负责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改选公司董事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条例》的第四个亮点是对证监会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新的规定。其第86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中国证监会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涉案人员采取口岸查控、报备等方式限制或者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有关单位和个人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