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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先行统计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起草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纳入到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据国资委消息人士透露,按照国资委的初步设想,该《条例》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作为政府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牵头部门来进行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问题。
“当然基础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国有资产统计年报,还涉及到产权登记、统计分析、清查核资等等一系列的工作。”该人士表示。
上述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的工作目前已经开始在省一级的国资系统进行了全面的尝试,例如山东、湖北等地还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了国资监管范围。而此次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起草制定的《条例》,有望进一步规范目前中央层面国有资产分头监管的现象,而就国务院国资委本身而言,未来其监管范围也有望扩大。
立法进行时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正在紧锣密鼓起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该《条例》出台后,中央层面国有资产分头监管的现象将得到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
本报获悉,目前该《条例》已经纳入到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据国资委消息人士透露,按照国资委的初步设想,该《条例》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作为一个政府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牵头部门来进行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问题。
“目前的现状是国有资产的统计评价工作,国资委在做,财政部也在做,统计局也在统计,因为统计口径的不一致以及统计范围的不明确,目前无法准确地描述出我国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该人士表示。
其实自2009年《企业国资法》出台后,这一问题就开始进入决策者的视野。当时的《企业国资法》被外界称为“未竟”的国资法,因为它所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只占整个国有资产的很小一部分,其他庞大的资源类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金融国有资产、部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的说法,《企业国资法》是把行政性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类资产排除在外,金融性国有资产也没有得到严格规制,只是作了非常原则、模糊的规定。“由于条件不成熟,大家希望制定统一的大国资法的目标还是没有实现。”他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在《企业国资法》中也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该《条例》的出台正是基于此背景,随后,国务院就把《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列入了立法的计划,并明确该项工作由国资委牵头起草。
“当然基础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国有资产统计年报,还涉及到产权登记、统计分析、清查核资等等一系列的工作。”上述国资委人士表示。
此外,该人士还透露:考虑到国资监管体制的渐进性,国资监管“全覆盖”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的初步想法是,各个部委所监管的企业的统计工作依然由各个部委自己负责,但是我们强调要有一个统一的口径和标准。
地方先行
在这一点上,地方的动作要更快一些,而且对国务院国资委也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也是必然的事情。
3月1日,山东省开始实施《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这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首次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纳入各级国资委监管。
这是继湖北之后,又一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予以固化,通过立法,不仅是将这几年的国有资产的改革成果巩固了下来,而且也给未来的改革提供了一个规范性、法制化的操作框架。一位地方国资委官员如此评价,“有了法律保障,以后就可以依法排除各种干扰。”
据悉,山东省此次出台的《条例》里特别提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通过《条例》,我们既明确把国资监管体制的要求延伸到了县级,又确定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唯一性,排除了以后可能发生的多头管理的问题。”上述山东国资委官员称。这也正是国务院国资委近两年呼吁的“国资全覆盖”。
国务院国资委希望的是,地方能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据悉,在山东省此次出台的《条例》中,就明确提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将全部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而且特别对文化资产作了规定。
这正是国务院国资委希望看到的景象。数据显示,在地方目前已有14个省级国资委监管覆盖面达80%以上,安徽、四川、江苏达到或超过90%,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监管。
同时国务院国资委也鼓励具有条件的地方要向湖北和山东省学习,推动国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不过,对于备受关注的金融资产的监管主体,上述山东省国资委人士称,“我们仅仅对文化资产作了特别规定,对其他事项以委托方式,也给国资委一定的选择空间。”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