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网站第   位访问者

税总规范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称,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来源:证券时报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149号
 粤ICP备16002630号